安顺学院附属中学

团旗

作者: 时间:2015-08-31 点击数:

1、团旗

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旗是团的性质和任务的象征。是毛泽东、周恩来等同志亲自审定,并经党中央批准,于1950年5月4日由团中央委员会公布的。团旗旗面为红色,象征革命胜利;左上角缀黄色五角星,周围环绕黄色圆圈,象征中国青年一代紧密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。

团旗图样及制法:

(1)、团旗为长方形,它的长与高是三比二,通用的尺度有三种

①、长288厘米,高192厘米;②、长192厘,高128厘米;③长96厘米,高64厘米。

(2)、黄圈围着的黄色星,缀在旗面左上方。制作时,先将旗面对分为四个相等的长方形,将左(它的反面为右)上角长方形上下分为十二等分,再以左上角长方形中心点为圆心,三等分及四等分长为半径画两圆周,两圆周之间就是黄色圆圈。再在内圆周上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,其中一点位于圆周正上方。将此五点中各相隔的两点相联成直线。此五直线之外轮廓线就是黄色五角星之外缘。

团旗的使用范围:

团的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、团员大会、举行团员宣誓仪式的会场,应悬挂团旗,也可以同时悬挂党旗。团旗和党旗同时悬挂时,党旗挂在面向的左方,团旗挂在面向的右方。

团内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、团日活动,可以使用团旗。当团旗与国旗、党旗同时使用时,团旗应摆在国旗、党旗的后面。

团的各级机关的会议室可以悬挂团旗。

除上述情况外,使用团旗及其它图案需经县级和县级以上团的委员会批准。

2、使用规定

一、团的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、团员大会、举行新团员入团宣誓仪式的会场,可以挂团旗,也可以同时悬挂党旗。团旗和党旗同时悬挂时党旗应挂在面向的左方,团旗挂在面向的右方。

团日活动,可使用团旗。

在重大节日期间,共青团各机关门口只悬挂国旗,不悬挂团旗。

二、团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会场,团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会场,可以悬挂团徽。团中央机关和团省、市、自治区委机关的会议室,可以悬挂团徽。团委机关的门口不悬挂团徽。

省级以上团委以“共青团号”命名的火车、轮船、汽车、电车等,可以悬挂团徽。

节日游行庆祝活动,不要抬团徽。

制做团徽,要严格依照一九五九年五月四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《关于颁布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徽的决定》所附的图案标准,按比例制作。

三、共青团各级组织在自己颁发的奖状、奖旗、奖章、证书、光荣簿和其它荣誉性文书、证件上及团的报刊上,可以加印团徽。

凡是工商品的标记、装饰、广告、图案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,都不得使用团徽。

四、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徽制成徽章,颁发给共青团员佩带。共青团员应自觉佩带团的徽章。各级团委机关中的党员干部,也可以佩带团的徽章。佩带徽章的位置在左胸前。

团的徽章只发给共青团员、各级团委委员(包括兼职委员)和团委机关中的党员干部,每人一枚。非党员、团员的干部和勤杂人员,不得发给团的徽章。团员被开除团籍时,应交回团的徽章。

团员遗失团的徽章,可以申请补发。团员离开团的组织以后遗失了团的徽章,不再补发。

团的微章由团的基层委员会保管。团支部接收新团员后向上级报送新团员名单时,领取团的徽章。在举行入团宣誓仪式时,由基层团组织发给新接收的团员。

团的徽章不得转让他人。团员不能主动地把团的徽章赠送给外宾。如果外宾主动友好地向团员要团的徽章时,团员可将自己的徽章作为纪念品赠给外宾,但事后应及时向团组织报告,并申请补发团的徽章。

团的徽章由团中央指定工厂制作。未经团中央批准的工厂,不得私自制作团的徽章,也不得把团的徽章作为商品在商店出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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